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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刘文新)“我的成年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权,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文身心健康,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身重讼在此,庆市起我诚恳向广大消费者表示深深的消委歉意!”11月23日,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重庆市万州区泰酷美甲店(经营者为李某明)、成年清汶美容服务部(已注销,人文经营者为姚某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案,身重讼两被告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调解协议: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公开道歉信;承诺不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庆市起据悉,消委这是益诉全国首例由消费者组织提起的文身经营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
据了解,成年自2018年3月以来,人文两被告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身重讼健康证和医疗美容许可证,在明知服务对象是未成年人,且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情况下,先后为50余名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提供文身和清除文身服务。重庆市消委会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未成年消费者的健康权,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今年10月7日,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将两被告诉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双方围绕泰酷美甲店、姚某汶等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举证质证。重庆市消委会举示的案涉未成年人文身图片、转账记录、询问笔录、文身经营场所照片等,反映出两被告没有取得相关执照,经营场所环境恶劣。在未成年人要求文身时,两被告未依法核实未成年人年龄,未告知未成年人父母等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未告知其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等。未成年人文身后,又在好友、同学之间互相介绍,进一步增加了未成年人受害者的数量,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发表支持起诉意见。被告泰酷美甲店、姚某汶均表示认识到了自身错误,愿意履行相应的民事责任,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在合议庭的主持下,两被告当庭与重庆市消委会达成调解协议,签署并当庭宣读《公开道歉信》。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本案中,未成年人作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双重保护。文身服务提供者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消费者组织作为原告起诉文身经营者,昭示了未成年人不应成为文身的消费者或服务对象,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体现,也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周延、更加有力的保护方式。
重庆市消委会秘书长谷丹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近年来,文身出现低龄化现象,重庆市消委会系统受理了多起针对未成年文身的消费投诉,这些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是在校学生,文身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经营者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就要求经营者在提供文身服务时,应当对顾客的年龄、身份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然而,在实际经营中,仍有部分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重庆市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目的就是要劝诫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守法经营,切实保障未成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达到“办理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规范一业”的效果。
被告泰酷美甲店公开道歉信。张虎/摄
被告姚某汶公开道歉信。张虎/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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